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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新规合规指引:菌种标示

时间:2026-08-26 10:38 阅读:295

随着食品中菌种的日益广泛使用,菌种标示的规范性问题受到食品企业密切关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以下简称「GB 7718-2025」)对预包装食品中菌种的标示作出了明确规定。食品伙伴网汇总了新版标准下菌种标示的核心合规要点,供行业参考。

菌种标示的基本要求

直接添加且未经灭活或去除的菌种

生产过程中直接添加的菌种,未经灭活或去除工艺的,应当标示所添加菌种的具体名称,可同时标示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

普通食品中使用的菌种,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标示具体的菌种名称;婴幼儿食品中使用的菌种,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标示具体的菌株名称。菌种的含量标示建议以 10 的 n 次方加单位的方式,如「n×10⁶ CFU/g 或 n×10⁸ CFU/mL」的形式标示;传统上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菌种允许继续使用。

标示形式举例:

配料:XX,XXX,枯草芽孢杆菌。

配料:XX,XXX,枯草芽孢杆菌(DE111,1×10⁶CFU/g)。

温馨提示: 如果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或执行的产品标准对菌株号及菌种含量有标识要求时,应按照相应标准执行,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2022 要求添加乳酸菌的活菌(未杀菌)型产品应标示乳酸菌含量。企业应及时关注最新公告动态,确保合规使用菌种名称。

起发酵作用的菌种

生产过程中直接添加的菌种,未经灭活或去除工艺的,菌种在食品中起发酵作用的,可标示所添加菌种的具体名称,也可归类标示为「发酵菌种」或「微生物发酵剂」。

标示形式举例:

配料:XX,XXX,唾液链球菌嗜热亚种。

配料:XX,XXX,发酵菌种。

配料:XX,XXX,微生物发酵剂。

经灭活或去除的菌种

生产过程中直接添加的菌种,经过灭活或采取过滤等方式去除的可不标示。如标示,应在食品属性名称或配料表的临近位置明示产品的杀菌工艺,或标示「经灭活」「非活菌型」「杀菌型」「灭菌型」等能充分说明菌种已无活性的词语。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标示形式举例:

产品类型:非活菌型

配料:XX,XXX。

配料:XX,XXX,唾液链球菌嗜热亚种(经灭活)。

温馨提示: 明示产品的杀菌工艺或菌种灭活状态,旨在避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对于发酵后经热处理的产品,产品标准中通常有专门的标示要求(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GB 19302)要求标示「XX 热处理发酵乳」等),企业应同时遵守产品标准的相关规定。

食品加工用菌种制剂的标示

使用食品加工用菌种制剂的,可以只标示菌种名称,菌种制剂中的其他原料可以不标示。

结语

菌种标示是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新规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菌种的标示行为,明确了活菌与灭活菌种的标示边界,兼顾了食品标签的规范性与灵活性。企业应在标签设计与审核中,结合菌种的使用方式、处理工艺等,规范、准确地标示,切实防范合规风险。

文章来源:食品伙伴网 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