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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14批次食品不合格,涉及餐饮食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等
4月10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第1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本次公告的监督抽检信息涉及21大类食品868批次,包括:粮食加工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酒类、水果制品、蛋制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合格854批次,不合格14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餐饮食品不合格1批次,肉制品不合格1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7批次,水产制品不合格3批次,水果制品不合格1批次,饮料不合格1批次。
6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
6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包括5批次食用农产品和1批次肉制品,分别为尤溪县西城镇新辉超市销售的土鸡蛋(购进日期为2019年12月13日),氟苯尼考不合格;福建省家优鲜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霞淮社区南淮路分公司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为2019年12月19日),腐霉利不合格;莆田市荔城区秋英猪肉摊销售的猪肝(购进日期为2019年12月25日),磺胺类(总量)不合格;泉州市洛江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活金鲳鱼(购进日期为2019年12月10日),呋喃唑酮代谢物不合格;莆田市凤凰百货有限公司西天尾店销售的红辣椒(购进日期为2019年12月12日),水胺硫磷不合格;标称中山市粤兴盛食品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0日生产的腊肠(风味腊肠),氯霉素不合格,销售单位为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福州大利嘉分店。
氯霉素是一种杀菌剂,也是高效广谱的抗生素,对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阴性菌均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整顿办函〔2011〕1号)中规定,氯霉素在肉制品中不得检出。
氟苯尼考又称氟甲砜霉素,是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动物专用抗菌药,主要用于敏感细菌所致的猪、鸡、鱼的细菌性疾病。磺胺类药物是一种人工合成的抗菌谱较广、性质稳定、使用简便的抗菌药,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和阴性菌都有较强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氟苯尼考在产蛋期家禽中禁用,磺胺类在所有食品动物的肝中最高残留限量值为100μg/kg。
呋喃唑酮是属于硝基呋喃类广谱抗生素,曾广泛应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和蛋白质结合相当稳定,常利用对其代谢物的检测来反应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残留状况。《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呋喃唑酮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腐霉利是一种低毒内吸性杀菌剂,具有保护和治疗双重作用,主要用于果树、蔬菜作物灰霉病、菌核病、褐腐病的防治。水胺硫磷是一种广谱、高效、高毒性、低残留的硫代磷酰胺类杀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腐霉利在韭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水胺硫磷在茄果类蔬菜中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
2批次食品检出重金属污染问题
2批次食品检出重金属污染问题,均为食用农产品,分别为福鼎市家佳隆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活虾菇(购进日期为2019年12月24日),沃尔玛(福建)商业零售有限公司福州秀峰路分店销售的濑尿虾(虾菇)活(购进日期为2020年1月6日),镉(以Cd计)不合格。
镉(以Cd计)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以Cd计)在鲜、冻水产动物的甲壳类中限量为0.5mg/kg。水产品中镉(以Cd计)超标可能是水产品养殖过程中对环境中镉元素的富集。
3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
3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涉及1批次餐饮食品、1批次水产制品、1批次水果制品。分别为丰泽区二妹小吃店销售的卤味半鸭(加工日期为2019年12月21日),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不合格;标称厦门市大龙发工贸有限公司同安分公司2019年8月20日生产的墨鱼干,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销售单位为沃尔玛(厦门)百货有限公司;标称香港利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泉州吉富食品有限公司2019年11月9日生产的菩提榄(话化类),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O2计)不合格,销售单位为泉州捷鸿食品有限公司。
硝酸盐是一种具有护色和防腐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广泛应用于肉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可抑制肉毒杆菌的生长。《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酱卤肉制品类中亚硝酸盐的残留量不得超过30mg/kg。为保证食品安全,确保公众身体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 第10号)规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此次检出亚硝酸盐产品的单位属于餐饮服务单位,其食品检出亚硝酸盐说明存在违规使用的可能性;也可能是购进原料不合格,由不合格原料带入导致产品不合格。
二氧化硫具有护色、防腐、漂白和抗氧化等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二氧化硫在风干、烘干、压干等鱼类水产制品中不得使用;在蜜饯凉果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0.35 g/kg。二氧化硫进入人体后最终转化为硫酸盐并随尿液排出体外,长期摄入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的食品可能引起呕吐、腹泻、过敏等症状。
3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3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涉及2批次水产制品和1批次饮料,分别为标称福州宝得利食品有限公司2019年6月5日生产的即食海蜇王,菌落总数不合格,销售单位为福建省新天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标称福州瑞隆食品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3日生产的即食海蜇丝,菌落总数不合格;标称福建省思源矿泉水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3日生产的岜峰山泉饮用山泉水,铜绿假单胞菌不合格。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菌落总数超标说明个别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中规定,铜绿假单胞菌在包装饮用水中不得检出。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超标可能是源水防护不当,水体受到污染;生产过程中卫生控制不严格,从业人员未经消毒的手直接与容器内壁接触;或者是包装材料清洗消毒有缺陷所致。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防控食品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