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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省市场监管局征求意见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起草了《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根据《意见稿》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有一定幅度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处罚幅度范围内划分为较低、适中、较高三个处罚阶次。
《意见稿》明确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或者一定倍数的,较低阶次罚款的数额(倍数)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较高阶次罚款的数额(倍数)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适中阶次按照中间阶次罚款。
根据《意见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两年内曾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对投诉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拒不采取改正、应急或者召回等措施,导致后果扩大的;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实施违法行为的;连续违法时间较长,或者涉案产品数量较多,或者涉案产品货值较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10月19日至10月29日,联系方式:(1)电子邮件: hngsfgc@163.com;(2)联系电话:(0898)6533093066767992(传真);(3)信件地址:海口市海府路59号8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