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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木犊剧场接连被罚 两张“罚单”皆与食品相关

时间:2025-02-27 14:56 阅读:3644

近日,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两则处罚公示信息,西安曲江品艺园文化演出有限公司王木犊剧场分公司(以下简称“王木犊剧场”)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被累计罚款5397.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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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莲市监罚〔2025〕64号显示,王木犊剧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1日立案,现已调查完毕。经查,王木犊剧场经营的HAUT BEYZAC品牌进口葡萄酒未标中文标签。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类)(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木犊剧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04元;并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莲市监罚〔2025〕65号显示,王木犊剧场制作的菜单侵害消费者权益案,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现已调查完毕。王木犊剧场不能提供“有机福寿瓜”的有机认证标志,也不能提供“五香酱牛肉”宣传中所述的“牛肉中肌氨酸含量比任何其他食品都高”的出处,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第(二)项“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之规定。经查,当事人购进的有机福寿瓜和五香酱牛肉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97.56元,违法所得397.56元。

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一款,决定对王木犊剧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7.56元,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397.56元的行政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西安曲江品艺园文化演出有限公司王木犊剧场分公司成立于2011年,地址位于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393号捷瑞公园首府一、二楼,负责人为赵爱民。


来源:陕西网   作者:问政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