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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 | 定安县202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来临,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公布以下7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定安雷鸣某药品大药房涉嫌大幅上涨价格销售连花清瘟颗粒案
2022年12月19日,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信息,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南省定安县雷鸣镇人民东路定安雷鸣某药品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药房销售的连花清瘟颗粒(6g*10袋/盒),存在同一批次产品进货28元/盒的情况下,日常销售价格为30元/盒(进销差价率为7%),在2022年12月6号-2022年12月8号期间提高销售价格为45元/盒进行销售产品,进销差价率达到60%,存在进货成本未变化的情况下大幅上涨药品价格行为,涉嫌哄抬药品价格。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定安县综合执法局进行罚没款合计1102.5 元。
案例二、定安某药品大药房涉嫌大幅上涨价格销售布洛芬案
案例三、定安海南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定安新悦广场店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12月13日,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南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定安新悦广场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所销售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无法提供随货同行单和进货验收记录。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处罚。
案例四、定安定城某商行经营过期食品案
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信息显示“大艺”商标的注册人为江苏大艺机电工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将注册商标变更为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为第38875077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7)为第7类“电动大剪刀;电动刀;非手动的手持工具;铆接机;电动螺丝刀;手电钻(不包括电煤钻);电动扳手;电砂轮机;除锈机(电动);角向磨光机(截止)”,注册有效期限为2030年2月13日。
2022年7月22日,定安县综合执法局查执法人员会同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维权专员王财金对定安定城农丰五金机电店进行检查,检查时在定安定城某五金机电店店内发现有标注“大艺”注册商标的充电式冲击扳手(2106-02)2套(1套里含有1个“大艺”机头、“大艺”电池2块、“大艺”充电器1个),1个“大艺”机头和2个“大艺”充电器。现场经王财金鉴定上述发现的标注“大艺”商标的产品为假冒侵犯“大艺”注册商标的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2022年9月16日,定安县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定安岭口某服装店侵犯“NIKE”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NIKE”商标的注册人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号为第879423号,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为第25类“帽;服装;鞋”,注册有效期限为2026年10月6日。
2022年9月15日,定安县综合执法局查执法人员根据县市监局提供线索对位于海南省定安县岭口镇集贸市场二楼的定安岭口某服装超市进行调查。根据现场调查结果,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定综执市责字〔2022〕281号),并扣押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行登记保存的““NIKE”2顶帽子,“NIKE”3双拖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2022年10月14日,定安县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定安某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违法销售的花香一号封浩洋富硒大米、香软粘封浩洋富硒大米、海波封浩洋富硒大米、封浩香号封浩洋富硒大米、海波红粘封浩洋富硒大米等5种产品未按照小作坊食品要求标注标签,同时产品包装盒和内标签均标有地理标志图示,现场无法提供地理标志授权文件,且该合作社没有办理《食品生产小作坊备案证》,在其仓库执法人员发现有库存的标有地理标志的产品包装材料,其中外包装盒1620个,内标签2400条(每条6个产品标签)。经查,存在未办理食品生产小作坊备案证、未按照小作坊食品要求标注标签、未经授权使用地理标志图示的违法行为,该负责人对被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没有异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对你合作社无备案证从事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为: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对你合作社未按规定进行食品标识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对你合作社未经授权使用地理标志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为:1.没收侵权的包装盒1620个,标签2400条;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在本案中,经营者生产销售侵犯知识产权产品,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损害到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零容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法规,严重影响到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安全,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对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产品处罚,特别是给法律意识不强的该店经营者有效震慑。
来源: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