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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嘉润宝食品生产销售不合格肉椰汁被罚没10750元
近日,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关于海南嘉润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该公司生产销售的喔乐果肉椰汁(植物蛋白饮料)因蛋白质不合格被罚没金额合计人民币10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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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0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机构对北京吉利隆超市经营的喔乐喔乐果肉椰汁(植物蛋白饮料)〔标示蛋白质含量≥0.5%,净含量:500g/瓶,生产日期:2021/02/23,保质期:(常温)12个月,产品标准号:Q/JRB0001S,生产单位:海南嘉润宝食品有限公司,营销中心:海南天昱盛世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结果显示,上述喔乐喔乐果肉椰汁(植物蛋白饮料)的蛋白质项目不符合Q/JRB 0001S-2019《植物蛋白饮料 果肉椰子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9月15日,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上述喔乐喔乐果肉椰汁(植物蛋白饮料)的《检验报告》。
2021年9月17日,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至海南嘉润宝食品有限公司,同时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的生产车间和成品仓库均未发现上述批次的喔乐喔乐果肉椰汁(植物蛋白饮料)。
海南嘉润宝食品有限公司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对上述批次喔乐喔乐果肉椰汁(植物蛋白饮料)采取了召回措施,但由于上述产品已在零售终端全部销售完,未能召回。
现查明,海南嘉润宝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上述批次喔乐喔乐果肉椰汁(植物蛋白饮料)30箱(15瓶/箱),并于2021年3月15日将上述30箱喔乐喔乐果肉椰汁(植物蛋白饮料)销售给海南天昱盛世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单价为人民币25元/箱,货值金额为人民币75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75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与标签内容不符的喔乐果肉椰汁(植物蛋白饮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对上述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同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和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相关规定中从轻处罚的情形,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按《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8中的较低裁量阶次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50元;2、处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以上罚没金额合计人民币10750元。(赵文阳 郭宏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