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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食品公司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3.6倍被罚450000元
近日,五指山市食品公司因污水处理设施总排放口水质中氨氮超出废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3.6倍被罚450000元。
2020年11月3日五指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五指山市食品公司进行了2020年下半年五指山市废水污染源执法监测,在该公司废水总排放口采样监测,同时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和录像。根据五指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监测站2020年11月13日出具的《监测报告》(五环监字[2020]-ZF-第39号),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总排放口水质中,所监测项目氨氮超出五指山市食品公司废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3.6倍。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3月9日以《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综环罚告〔2021〕13号)告知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该公司提出听证申请,该局2021年4月27日依法举行听证会,对该公司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决定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综环罚告〔2021〕13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关闭。
2021年11月12日,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五指山市食品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处肆拾伍万元(¥4500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赵文阳 郭宏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