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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路通商店销售过期食品被罚3000元
2021年9月9日,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五指山市市场监管局对五指山路通商店检查发现新江面2包、珠江面1包,毛鸡酒36瓶、三蛇酒32瓶、哈蚧酒8瓶、廘鼊浦肾酒17瓶、甜黑糯米酒2瓶、郫县豆瓣4瓶、广会腐乳8瓶,香辣脆笋110包、国光罗卜干48包、家怡香辣脆笋73袋、国光香辣酸菜110袋。上述食品均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予以扣押。
五指山路通商店位于五指山市南圣镇什兰村委会牙南下一小组2号。法定代表人:黄香果。
经查,五指山路通商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五指山路通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论处。鉴于五指山路通商店在得知自身违法行为后,认错态度较好,能主动改正,且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量较少,金额较小(货值金额508.50元),同时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结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轻重、事后处理态度等因素,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规定,以及依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减轻处罚。
2021年11月16日,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五指山路通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处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罚款。(赵文阳 郭宏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