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

联系我们

新闻热线: 13034975678

白沙七坊里昂购物超市经营不合格香油被查

时间:2021-12-27 10:08 阅读:1886

  2020年海南省8月省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中的不合格食品涉及白沙七坊里昂购物超市经营的“调和香油(八年香)”(生产日期:2020年01月20日)、“调和香油(香油王)”(生产日期:2020年06月02日),经抽样检验,显示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白沙县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9月30日启动核查处置。经查,七坊里昂购物超市在白沙县七坊镇查苗市场二楼经营,于2020年7月15日,从海口市龙华区椰海大道373号椰海粮油交易市场南区19栋2号海口龙华佳利虹商行购进以5元/瓶的进货价格共购进“调和香油(八年香)”19瓶,销售价格为8元/kg,其中8瓶作为监督抽验,剩余的11瓶已经全部售出;以6元/瓶的进货价格共购进“调和香油(香油王)”15瓶,销售价格为10.8元/瓶,其中8瓶作为监督抽验,剩余的7瓶已经全部售出。

截至目前,白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未接收到消费者食用该超市的该批不合格调和香油后有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投诉举报。

该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调和香油(香油王)”(生产日期:2020年06月02日)和“调和香油(八年香)”(生产日期:2020年01月20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并能提供购进上述批次“调和香油(香油王)”和“调和香油(八年香)”的购进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白沙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