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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浦欣源商行经营一批水姜农残超标罚款2000元
据了解,2022年11月21日,儋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入位于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洋浦普瑞农贸交易市场A003号的洋浦博妹商行、A029号的洋浦明福批发商行,对其销售的水姜进行抽样。2022年12月7日儋州市场监管局收到来自广州金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a:GZ22062002401480、No: GZ22062002401458), 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核查处置,发现洋浦博妹商行销售的水姜和洋浦明福批发商行销售的水姜,供货商均为洋浦欣源商行。
2022年12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由广州金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随后对该商行开展检查,现场发现其销售日期为2022年11月21日的水姜已销售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儋市监责改〔2023〕1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水姜,并对其进行召回处理。
经查实,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在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干冲区农贸市场后侧夏源商铺7-8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2年11月17日,当事人从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椰海大道373号椰海粮油交易市场南区6栋 B16、17号铺面的海口龙华平贵稳商行购进10箱水姜,进货价是49元 /箱,销售价是53元/箱,均已销售完,货值金额为530元,违法所得为530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供货单、检验报告,2022年12月23日,儋州市场监管局局向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儋市监协查(2022)15号),2023年2月22日,儋州市场监管局收到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协助调查复函,根据 复函第一条“海口龙华平贵稳商行的营业执照已于2019年 8月8日注销”和第三条“检验报告是海口龙华平贵稳商行提供,但因生姜销售时是散装食品,无法确定是否是2022年11月17日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证实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不合格食品的货值和违法所得较少,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及《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为530元;2.罚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