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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老字号”注册商标是否正当

时间:2021-04-08 17:12

说到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首先需要厘清老字号和商标之间的关系。在笔者看来,虽然法律也保护老字号,但其法律效力是弱于注册商标的保护,因为商标注册申请一旦获准,即在全国范围内受到保护。所谓受保护就是授予其排他性的权利,除非经过商标权人的许可,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不能擅自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的老字号企业群体中,“同名同姓”的情况不在少数。近年来,为了各自的市场利益,相关企业间知识产权纠纷不断,争执旷日持久。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某一企业先以老字号名称注册商标,那么其他相同名称的老字号企业在同一类商品和服务市场上便可能“无路可走”。而有的老字号企业为了扩大产品和服务经营范围,也尝试用老字号名称注册新的商标。于是乎,以“地名+老字号”形式注册商标的法理探讨与实务操作,成为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大争论热点。

笔者试着列举两个例子。首先是围绕“采芝斋”的商标注册的诉争。苏州采芝斋原来有个“采芝斋”图形文字的注册商标,后来又申请注册“苏州+采芝斋”商标,上海采芝斋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苏州采芝斋申请商标与其已注册商标近似,不应注册,双方的诉讼一直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为可以注册。其次是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之间的纷争。此前两家稻香村虽然字号相同,但注册商标的商品服务类别有所差异,倒也相安无事。但是后来北京稻香村又注册了“北京+稻香村”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也发生了改变,落入了苏州稻香村的商标使用保护范围,苏州稻香村就此提出异议,两家企业随后多次互诉,至今缠斗不清。

首先,“老字号”名称能否多次注册商标?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笔者认为,理解这一法条应该坚持规则第一的法治理念,不能以追求所谓个案的公平、实际的正义来轻视规则、忽略规则、变造规则、践踏规则甚至颠覆规则。同时,商标案件审理中必须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事实,实事求是,不能捏造材料,要捍卫诚实信用原则,通过案件的裁判,给社会、经营者、消费者传递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

其次,含地名的商标可否获得注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笔者认为,理解这一条文的立法目的,需要结合整个商标法的文本体系来加以理解。商标法第十条同时规定“下列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列举了包括国歌、国徽、国旗、“红十字”“红星月”、外国的国旗、国徽、国名等,还有民族歧视的、欺骗性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等,或者与社会基本公秩良俗密切相关的情形,具有不容置疑、不可挑战的严肃性,不能用于商业经营环境中,这才是立法者的目的。比如近期,一些不良商标代理机构用公众关注的“三星堆”、戍边卫士曾经的留言“清澈的爱”等申请注册被驳回并受到处罚,这和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是相一致的。事实上,“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表达得非常清楚,不能理解为“地名+其他文字符号”后整体上产生的具有其他含义,否则,任何地名都可以通过添加文字或符号使其“具有其他含义”,从而轻易地绕过商标法关于对地名注册商标的规制。

在近年审理的老字号企业纠纷案件中,一些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基于双方当事人长期使用老字号商标的事实及各自形成的知名度,不宜将老字号商标归于一方而排斥另一方使用。不过有学者认为,这也可能为恶意的商标注册和使用开启纵容之门。

如果以“实际混淆”作为侵权判断或者商标近似的标准,商标权人只能等待实际损失酿成后才去寻求被动的救济,这显然跟商标权的效力是不符的。正因为有确定的规则存在,权利的边界是清晰的,因此无论再大的利益冲突,再多的社会矛盾都可以低成本化解。重要的是,我们要促进这些规则的落实和正确适用,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熊文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