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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椰树椰汁包装 文昌一公司赔偿8万元

时间:2020-05-15 16:56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5月14日消息(记者 王天宇 通讯员 张汶喆)近日,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椰树公司”)诉文昌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审结。文昌某公司因其生产的椰汁外包装装潢仿冒椰树公司椰树牌椰汁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经海口市琼山区法院主持调解,文昌某公司承诺停止制造、销售侵犯椰树公司特有商品的椰汁装潢,并向椰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0000元。文昌某公司支付后,椰树公司已向法院申请撤诉。

  椰树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海口市琼山区法院起诉文昌某公司,状告文昌某公司所生产的罐装椰汁侵犯了椰树椰汁的包装设计、装潢,诉讼请求文昌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椰树”椰汁的黑色罐装包装的产品,并赔偿椰树公司的经济损失。

  海口市琼山区法院审理查明,椰树公司发现文昌某公司生产仿椰树公司罐装椰汁包装装潢的产品流入市场后,向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2018年8月10日,文昌工商局对文昌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当场扣押的椰汁668箱(每箱24罐)并罚款11700元。文昌工商局核实:文昌某公司已委托其他公司生产了60000个侵权空罐,有18000个空罐已装椰汁装箱(750箱,每箱24罐),82箱已发往经销商。

  海口市琼山区法院认定,椰树公司生产的罐装椰子汁在包装上,十多年来的设计变化不大,全黑的背景色加上艳丽的配色,具有独特的辨识度。文昌某公司有依法注册的商标“椰林宝林牛”,但其生产的罐装椰汁的外包装仿冒了椰树公司的外包装,并已流入市场。侵权产品采用高度相似的包装装潢,极易造成公众的混淆,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规定,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

  为尽快解决纠纷,庭审后,主审法官向文昌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出本案违法的事实及应承担的后果,教育其合法经营才是长久之道,促使文昌某公司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最终与椰树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不再生产、销售仿椰树牌椰汁的包装装潢的产品,并赔偿椰树公司80000元。该赔偿款已全部支付。

  法官提醒: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产品的包装装潢不再是简单意义上的“美观”而已,它已逐渐发展成了企业间竞争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注重建立自己的特色,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生产企业在生产产品时不可以“傍名牌”“山寨”他人的产品,否则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