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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时间:2021-12-06 15:28

  本报讯  (记者 杨晓晶)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表示将组织成立非食用物质名录专家委员会,负责非食用物质名录及相应检测方法的审查工作。

  《意见稿》明确,对发现的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制定和公布非食用物质名录及其检测方法。

  《意见稿》指出,纳入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的物质,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具有明确科学数据证明该物质有毒有害且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因经济利益驱动在食品中违法添加。

  属于以下情形的物质不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我国法律、法规已明确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范性文件中作出规定的物质;因环境污染或食品原料天然带入的物质。

  《意见稿》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非食用物质名录:食源性疾病信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管理中有新的科学证据,表明非食用物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需要对非食用物质的基本信息等进行调整;有关非食用物质的检测方法需要修订的;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列入名录中的非食用物质作出规定的,经审查后退出名录。

  据了解,这是原卫生部在发布了6批非食用物质名单之后的第一次出台管理规定文件。2008年12月,原卫生部发布第1批非食用物质名单,2009年发布了第2批和第3批,2010年发布了第4批,2011年1月和6月发布第5批和第6批。此后10年间该名单未再更新。

  随着食品工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工业科技的提升,在食品中出现了很多改进的非食用物质添加,并常有消费者投诉和食品安全舆情报道食品企业违法添加。因此仅依靠现有的名单已经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对企业使用高科技的,或者改进后的添加物已经没有制约性,监管规定的出台将助力行业未来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