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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针对食品宣传少盐的举报的分析及职业举报应对

时间:2020-10-12 15:53
摘要:近阶段,职业举报人针对“无糖”、“少盐”的投诉举报困扰着很多基层执法人员,无糖少盐本就是一个简单的用语,但是因为《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存在以及职业举报人的持续关注,这件事也变得扑朔迷离起来,本文试图给出该问题的基本分析思路,也希望能引发大家的热烈探讨。


举报情形:职业举报人在某品牌网店中购买了一款网页宣传为少盐的鱼干片,当收到产品看见产品的外包装上的营养表中钠含量为1860mg,根据《GB28050-2011》中表C.2含量声称的同义语中少即是低,少盐即为低盐,根据该标准中表C.1,在每100g中钠含量小于等于120mg才算符合低盐标准,该产品明显超出低盐标准却还是在网页中宣传少盐,此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


分析:“无钠”、“少钠”、“低钠”、“无盐”、“少盐”、“低盐”问题和“无糖”问题有类似之处。在笔者上一篇文章,就对“无糖”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让我们再次翻看《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在营养成分含量声称方面,笔者认为唯有碳水化合物(可以声称无糖或低糖)和钠(可以声称无钠或无盐、低钠或低盐)是可以和日常生活用语相混淆的营养成分名称。根据《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GB/Z21922),食品中钠指以各种形式存在的钠的化合物总和。“钠”和“盐”不能简单划等号,可以这样理解,营业学概念的“钠”是指营养成分,是微观概念,科学概念;而日常生活中的“盐”是指宏观概念,是生活概念。作一个不恰当比喻,一个好似科学家眼中的阳春白雪,一个却是老百姓眼里的下里巴人。


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1范围 第一条:“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其规范的是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信息。关于营养声称的标注位置,该标准在附录B.2.6有具体要求,规定了“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可以在标签的任意位置”。假如一款产品,比如笔者找到的一款西湖莲藕,其配料表中没有添加食盐,但“钠”的含量为20mg/100g,超出了“无钠”的声称标准,营养标签没有钠的声称,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要求,这款西湖莲藕能不能在网页宣传无盐呢?笔者认为,如果商家宣传无盐是表示产品没有添加食盐,那从真实性来说,当然可以这样宣传。


事实上,这个问题的本质是,营养声称的“少钠”或“少盐”能否有域外管辖权或者叫长臂管辖权,如果产品“钠”的含量不符合“少钠”标准,那么除了产品外包装不能宣传“少盐”外,商家是否也不能在网页上使用“少盐”宣传。笔者认为这要看这个用语出现在不同的位置,是否能保持同一语义。


就本案例来看,如果“少盐”是标注在营养标签上面,肯定应该理解为营养学概念的“少钠”、“少盐”,这也是《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要求,如果“少盐”只是出现在网页宣传上,商家表示使用“少盐”宣传,主要想说在鱼干的加工过程中,尽量减少食盐的使用,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不构成虚假广告,至于是否构成误导消费者,将另行分析。


答复:我局已收到你关于某某公司关于产品宣传“少盐”的举报信息,现答复如下:


俗话说: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可见盐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到的东西。盐作为重要的生活物资,在中国历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和悠久的历史。随着现代科学的崛起,以及当下各种慢性疾病的高发,营养学概念的“钠”、包括《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营养声称的“无钠”、“低钠”、“无盐”、“低盐”正在逐步渗透到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逐步改变着其原有的观念。时代的发展,让各种观念相互碰撞,新老观念的不同也在困扰着很多人。可以这样说,营业学概念的“钠”是指营养成分,是微观概念,科学概念;而日常生活中的盐是指宏观概念,是生活概念,就是我们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两者是并行不悖的。我们认为:不能因《预包装食品营业标签通则》中有钠的名称,有“无钠”或“无盐”的声称,就只允许人们将“盐”理解为营养学概念的“钠”,而禁止人们对于日常生活中盐的理解和宣传。


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1范围 第一条:“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经查看,该商品营养成分表钠的含量为1860mg/100g,未查见该商品外包装上有违反《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关于钠的声称。


经初步调查,商家使用少盐宣传,是指在鱼干的加工过程中,尽量减少盐的使用,这个盐是指日常生活概念的盐,并不是营养学声称的“钠”或“盐”。


你用《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的营养声称“少钠”或“少盐”的概念,认定商家商品详情页宣传“少盐”为虚假。如果我局判定虚假宣传成立,实质上是对“盐”这个名称的再定义,是禁止人们对日常生活概念的盐的理解,这显然是荒谬的。


综上所述,根据你目前提供的相关材料,决定不予立案。如你有进一步的证据材料,可再行举报。


后记:很多执法人员会因为“高盐食品会导致高血压”等类似的宣传,对该问题有一个先入为主的判断。执法人员应不应该有价值判断,我想是肯定的,但这个价值判断无关乎医学或者是其他学科的价值取向,而首先应当考虑诚实信用原则,处罚和不予处罚最终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作者系上海市闵行区梅陇市场所 徐剑峰

来源:市场法律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