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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冷链食品涉及的11种违法行为和处罚依据

时间:2021-01-18 16:37 阅读:2057

进口冷链食品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延边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处  王守德


近期,在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工作中,进口冷链食品成为新冠病毒传播载体之一,给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带来巨大安全隐患。因此,各地纷纷加强了对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出台了各类工作通知、公告、通告等,对常见进口冷链食品违法行为做出了法律适用规定,山东、安徽等省份市场监管部门还相继公布了典型案件,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但笔者在学习梳理有关省市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工作通知、公告、通告等文件和典型案件中,发现一些进口冷链食品违法行为法律适用做法值得商榷,现整理出来加以分析探讨,供大家参考。

在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工作中,进口冷链食品主要涉及下列11种违法行为:一是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冷链食品;二是经营过期进口冷链食品;三是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未到所在县市市场监管局备案;四是经营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无海关报关单的进口冷链食品;五是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及未建立台账并如实记录食品生产经营信息;六是未在政府规定时间内,向目的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备;七是未将进口冷链食品放入“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的或未按照政府公告、通告处置进口冷链食品;八是采购无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进口冷链食品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九是采购未录入食品溯源平台的进口冷链食品;十是未设立专区、专柜和专门通道生产经营进口冷链食品;十一是生产经营检测出新冠病毒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多数省市疫情防控领导机构通过公告(或通告)规定方式,对上述11种违法行为中第四至十项违法行为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处理,第一至第三项和第十一项违法行为适用何种法律给予处理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上述做法虽然出于应急目的、且见效快,但过于简单、甚至涉嫌违法、效果也不一定好,从长远角度看也不利于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在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工作中,应当依法对常见进口冷链食品违法行为的开展处理工作,决不能脱离法治的轨道。

具体而言,上述11种常见进口冷链食品违法行为,主要涉及食品安全问题、传染病防治问题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问题,分别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加以规范和调整,我们应当区分每种违法行为属于何种性质问题,进而确定适用哪一部或哪几部部门法。上述11种违法行为中第一至五项违法行为,属于食品安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义务和责任都有明文规定,且多年来市场监管部门(食品监管部门)始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条款给予查处,应当继续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上述11种违法行为中第六至十项违法行为,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问题,违反了各地根据防控要求提出临时性防控措施,这类防控措施在今后可能加强也可能撤销,应当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十一项违法行为,属于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食品问题,应当由卫生计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综上,笔者认为,尽管在本次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工作中,进口冷链食品违法行为可能混合在一起,给其法律适用带来一定困难,但各地应当仔细分析其属性以及其侵犯的法律关系客体(部门法所保护的社会秩序),进而再确定适用哪个部门法律。在实际工作中,各部门要在地方防控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发挥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作用,分工负责、紧密配合,依法做好进口冷链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附具体违法行为及其适用法律依据,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