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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多文一蔬菜摊销售上海青被检出“氟虫腈”超标

时间:2021-11-08 11:05 阅读:2996

  近日,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临高县人民政府官网公布《关于临高县2021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七期)》,该县多文镇多文农贸市场蔬菜摊郑金秀销售的上海青被检出“氟虫腈”超标。

网络配图

  2021年5月28日,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农产品专项抽检中,位于多文镇多文农贸市场蔬菜摊郑金秀销售的购进日期2021-5-28的上海青被出“氟虫腈”残留量超标。

  氟虫腈是一种苯基吡唑类杀虫剂,人体若大剂量吸收可致肝功能、肾功能和甲状腺功能损伤,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对人类有中度毒性”的化学品,不允许添加在日用品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氟虫腈在叶菜类蔬菜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

  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30日启动核查处置,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至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2021年7月14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关于移送临高县多文镇多文农贸市场蔬菜摊郑金秀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上海青案件线索函》。并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及时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具有申请复检和异议的权利;二是现场调查;三是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四是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笔录。已查明,当事人购进该批不合格上海青共10公斤,已销售10公斤,全部销售完毕。

  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当事人已在店内张贴《产品召回公示》,但因不合格产品销售时间距离发现问题时间较久,产品已被使用,召回数量为零。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上海青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按照《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与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上海青”处500元罚款。(赵文阳 郭宏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