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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食品安全执法检查与《食品安全法》若干问题解读

时间:2025-08-06 10:30 阅读:3066

       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5月9日正式启动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

       此次执法检查采取赴地方检查与委托省级人大常委会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组将赴黑龙江、上海、江西、河南、广西、甘肃等省(区、市)开展实地检查,并委托天津、辽宁、安徽、湖北、贵州、青海等省(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组将重点检查8方面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政府主管部门、相关单位职责落实情况,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建设情况,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学校等食品安全监管情况等。

       7月15日至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铁凝率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到黑龙江省,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食品安全,

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重点问题。

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是隐形杀手,

正所谓病从口入,

每一次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都如同警钟,

守护好“舌尖上的安全“,

方能真正保障国民身体健康。

、《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问题:学校自养生猪宰杀后在食堂使用是否属于食品经营行为?

答:属于经营行为。案例江苏某学校诉宿迁市监局案中,学校将自养生猪宰杀后在食堂供学生食用被宿迁市监局以某学校涉嫌使用未按规定检疫的猪肉为由,处以10万元罚款。某学校认为其宰杀自养生猪不属于食品经营行为,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一审认为自养生猪宰杀后在食堂使用属于食品经营行为。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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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权必究。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的主体是谁?哪些情形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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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权必究。

三、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哪些内容?《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案例叶某某与深圳珂语遥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假一赔十”获法院支持,状告售假商家胜诉

【案情简介】2021年5月12日,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对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1、被告深圳珂语遥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回原告叶某某货款人民币429.8元,原告叶某某同时将涉案产品“西藏那曲虫草茶小罐礼盒包装石解健行天下滋补养生茶高档中秋礼品”退还给被告深圳珂语遥商贸有限公司;2、被告深圳珂语遥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叶某某人民币4298元。

【审理情况】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2日,原告叶某某在“拼多多”店铺“珂语遥成人用品专营店”购买了被告生产销售的“西藏那曲虫草茶小罐礼盒包装石解健行天下滋补养生茶高档中秋礼品”,每盒12罐装,单价429.8元,数量:1盒,共计429.8元,订单编号:210222-090278792081067。案涉产品未标明产品的名称、成分、配料表、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同时,食品安全法也规定了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的进货查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案涉产品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标明产品的名称、成分、配料表、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且被告深圳珂语遥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商品的经营者,亦未尽到进货查验的注意义务。综上,叶某某要求深圳珂语遥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价款十倍赔偿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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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权必究。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哪些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案例:某特种油运输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6日,某特种油运输公司货车司机宁某驾驶油罐车装运棕榈液油到达菏泽境内。菏泽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棕榈液油抽样送检,检测出有矿物油。2023年3月19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以涉嫌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为由,决定对涉案棕榈液油及运输油罐进行封存,并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后经批准延长封存期限。2023年7月3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2023年8月31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特种油运输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经营的棕榈液油31.56吨。某特种油运输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赔偿其因强制扣押棕榈液油及运输油罐遭受的损失。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关,具有对运输棕榈液油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职权。某特种油运输公司运输的棕榈液油,检测出有矿物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涉嫌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为由,对涉案棕榈液油及运输油罐进行封存,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某特种油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特种油运输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