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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发布广告活动负面清单 买卖野生动物成广告“禁词”
中国消费者报重庆讯 “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近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广告活动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清晰的条文形式告诉媒体、广告企业、广告主,什么样的广告不能代理、设计、制作、发布,压实市场主体责任,也便于监管人员掌握广告的各种准则要求,加强对市场主体的行政指导和对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更重要的是,广大人民群众更容易参与广泛的社会监督,有助于构建广告监管的社会共治。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广告处负责人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负面清单》主要从5个方面,对广告活动中禁止或限制的条款进行了梳理:
禁止或许可的事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药、兽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未获得许可不得发布广告。禁止或许可的事项主要规范广告市场的准入行为。
商品或服务广告禁止内容或情形。一是通用性禁止内容或情形,共29项,这是所有商品或服务从事商业广告活动都要禁止的内容或情形,比如第6项载明: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二是特别性禁止内容或情形,密切关注民生,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房地产、教育培训、烟草、酒类、化妆品、旅游、招商投资、装饰装修、互联网金融等23个重点领域的196项禁止内容或情形进行了明确列举。比如“医疗广告”类别第4项载明: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野生动物及制品广告”类别第1项载明: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这意味着买卖野生动物成为了广告“禁词”。同时,为了避免因梳理不完整导致出现法律空白,在所有商品或服务中都增加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其他内容或情形的兜底项,以防挂一漏万。
特定媒体发布广告禁止内容或情形。《负面清单》根据媒体在广告活动中承担的角色,在不得违反上述市场准入和商品或服务禁止内容或情形基础上,重点针对户外、互联网、新闻媒体三大媒介,对媒体从事广告活动作出了15项禁止内容或情形规定。
广告代言禁止情形。《负面清单》鉴于广告代言活动的特殊性,对广告代言人从事广告活动作出了6项禁止内容或情形规定。其中第2项载明:不得利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其他禁止内容或情形。对无法纳入媒体、商品或服务禁止内容或情形的广告活动,全部纳入其他禁止内容或情形进行规定,共10项,其中第1项载明:不得在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据介绍,为保障《负面清单》取得实效,重庆市场监管部门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推广落实工作:
广泛宣传,加强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对《负面清单》进行解读宣传,让社会大众充分了解《负面清单》要求。对广告活动主体和各级监管人员进行大范围的宣传培训,提出广告活动和广告监管要求,规范广告市场。
加强跟踪问效。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抓好《负面清单》落实的指导、督促及检查,适时跟踪了解掌握《负面清单》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注重舆情反馈,以便在下一步修订时予以考虑,确保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判处置,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学习领会掌握《负面清单》内容,以此为要求,加强对广告活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抓住重点领域,解决民生突出问题,净化市场环境。
适时更新调整。根据《负面清单》涉及领域广告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或修订情况,适时对《负面清单》内容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