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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石碌秋銮副食摊2次经营不合格食品被罚1000元

时间:2021-12-16 09:16 阅读:1922

  近日,昌江石碌秋銮副食摊1年内2次经营不合格食品,因第一次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被罚500元,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给予上次罚款2倍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24日,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昌江石碌秋銮副食摊涉嫌经营不符合要求的生姜违法线索后,于2021年9月30日对该副食摊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 当事人已对上述不合格生姜进行召回处理,并现场提供一张《海口发发大蒜生姜商行》(NO:0002596)进货单据和一张《永发万泉物流》单据。同时现场检查未发现2021年8月17日抽检的不合格同批次生姜(购进日期为2021年8月16日)。

  该局于2021年11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昌综罚告[2021]767号)。

  当事人采购上述生姜,从外观上不能判定其不合格,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当事人经营“”不符合要求的生姜行为,免予处罚。  

  因2020年12月16日该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鸭蛋,未按规定进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处罚人民币500元,因此对该摊位再次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给予上次罚款2倍的行政处罚:1、警告;2、对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赵文阳 郭宏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