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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市场监管局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诫书

时间:2023-11-29 09:05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生效。  
现对全县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发布提醒告诫——
  • 一、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大型商超经营者等要统一督促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所有在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要对在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请立即停用并更换灯具设备,如需更换照明灯具的,照明灯具的选择标准可参考文后《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照明灯具选择标准参考》。  
  • 二、《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 三、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15、12345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注:“生鲜灯”是一种通过调整光照颜色,而使生鲜食品呈现出更加鲜艳的颜色食品的灯具,因成本低而又使用方便,应用十分广泛。在生鲜灯的照射下,生鲜肉类往往显得色泽格外红润鲜嫩,有些夸张的灯甚至有可能影响消费者的色觉感官,就算是肉类有些不新鲜,消费者在这种光线照射下也很难分辨。但一旦回到自然光或接近自然光的灯具下,不新鲜的肉立即“现了原形”。除了生鲜肉类有专属灯光外,一些蔬菜、熟食和水果等生鲜柜台也都有各自的“定制灯光”。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照明灯具选择标准参考:
参考GB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及其他关于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照明要求,更换的照明灯具标准可参考如下: 

(一) 操作台面照度要求:肉类分割台操作台面照度应不低于200Lx,其他操作台(柜台)台面照度应不低于100Lx。   

(二) 光源色表特征及适应交易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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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光源一般显色指数(Ra)要求:对辨色要求高的场所(如蔬果交易区和熟食卤品交易区)光源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88。对辨色要求低的场所(如肉类交易区、水产品交易区、副食品交易区)光源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