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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市场监管局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诫书
时间:2023-11-29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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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大型商超经营者等要统一督促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所有在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要对在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请立即停用并更换灯具设备,如需更换照明灯具的,照明灯具的选择标准可参考文后《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照明灯具选择标准参考》。 二、《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三、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15、12345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 操作台面照度要求:肉类分割台操作台面照度应不低于200Lx,其他操作台(柜台)台面照度应不低于100Lx。
(二) 光源色表特征及适应交易区要求:
(三) 光源一般显色指数(Ra)要求:对辨色要求高的场所(如蔬果交易区和熟食卤品交易区)光源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88。对辨色要求低的场所(如肉类交易区、水产品交易区、副食品交易区)光源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