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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寻欢兴奋剂”“一日丧命散”……被罚20万元!

时间:2023-12-18 14:52

近日,上海市黄浦区沣和食品店因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被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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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查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处罚事由显示,2023年8月13日,有媒体报道南京东路“怀旧零食店”存在销售来路不明、包装低俗商品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为预包装奶片,外包装盒与内包装里的奶片分别独立进货,外包装盒为当事人从线上购物平台购买,奶片为当事人从某购物平台购买。上述外包装盒上含有“寻欢兴奋剂”“艳遇丸”“母猪饲料”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为博人眼球,增加销量,当事人在上述产品过期后留下外包装盒,购入牛奶片自行装入上述外包装盒中放在两家店铺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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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自2023年7月11日起,当事人共进货上述包装盒的产品660件,其中220件在泰康路274弄18号底层店铺销售,标价每件人民币5元,截至案发,该店铺共销售上述产品88件,销售额人民币440元,库存132件;另外440件在南京东路100号一楼部分区域店铺销售,标价每件人民币5元,截至案发,该店铺共销售上述产品70件,销售额人民币350元,库存370件。

综上,当事人共进货上述产品660件,销售158件,销售额人民币790元,库存50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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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经营额较少,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黄浦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执法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立即停止发布广告,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徐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