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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食品经营者应该怎样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特殊食品经营者应该这样做:
1
依法取得经营资质
01
特殊食品经营者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现场销售的特殊食品类别应与载明的类别一致。
02
应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摆放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
2
做好进货查验
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
查验留存供货者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等资质证明
01
从生产单位直接采购的,要查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资质证明文件。
02
从其他销售单位采购的,要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凭证复印件等资质证明文件。
03
查验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与实际商品是否相符。
04
查验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证书、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与实际商品是否相符。
留存产品合格证明或检验检疫证明
01
经营者应留存经营的特殊食品相关进货凭证,记录品种或批次应与销售的产品相符。
02
经营者应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1)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2)记录和凭证应保存至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03
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特殊食品可追溯。
3
做好销售过程控制
设立特殊食品专区专柜
01
经营者应设立特殊食品专区专柜(货架)。特殊食品销售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三类特殊食品不得混放。
02
专区专柜(货架)设立提示牌。提示牌的字体为黑体、颜色为绿底白字,大小应与销售专区或专柜相适应。
03
每类特殊食品专区专柜(货架)应分别设立提示牌,醒目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专柜)”“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字样提示牌。
产品标签与说明书合法合规
01
经营者应检查在售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核实是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一致。可登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查询。
02
经营者应检查进口特殊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是否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
03
经营者应检查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销售特殊食品还应有消费提示
01
在售保健食品标签应设置警示用语区并标注警示用语。
02
经营场所应在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03
经营者对距离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采取醒目提示或者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
4
特殊食品经营者
不得违规营销宣传
01
特殊食品广告应与审查批准的一致。
02
经营场所的宣传材料不得有虚假夸大宣传的内容。
03
不得有0-6个月婴儿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违规推销宣传的材料。
04
销售人员不得以虚假、夸大宣传的方式销售特殊食品。
5
特殊食品销售页面
公示内容真实有效
01
经营者网上公示的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营业执照、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等文件应齐全、清晰易辨识、真实并在有效期内、品种信息与实际销售产品应相符。
02
经营者网上公示的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应与审查批准的一致。
网上刊载的特殊食品信息
不得虚假、夸大
01
特殊食品销售页面,刊载内容不得存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禁止标示的内容。
02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页面,应标示警示用语、标示的警示用语内容应符合规定要求。
03
特殊食品销售页面的相关信息,应与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的信息一致。
04
网络经营者不得超范围经营特定全营养食品。
来源: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